建筑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防水閘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,門體采用定型設計;
(二)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,符合設計要求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;
(三)防水閘門硐室前、后兩端,分別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護碹,碹后用混凝土填實,不得空幫、空頂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,注漿壓力符合設計要求;
(四)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-25 m處,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。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,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。來水時,先關箅子門,后關防水閘門。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,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;
(五)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、電機車架空線、帶式輸送機等能夠靈活易拆。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,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。電纜、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處,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,不得漏水;
(六)防水閘門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,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;
(七)防水閘門竣工后,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驗收。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,進行注水耐壓試驗;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 m,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,其穩壓時間在24 h以上,試壓時有專門安全措施。